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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0-12-20

事项名称:入出境尸体/骸骨检疫

受理部门: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办理程序

一、入境申请:死者亲属或承运人、代理人在尸体(骸骨)运抵国境口岸前或转运抵国境口岸准备提取尸体(骸骨)时须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同时提交下列部分或全部材料:

1.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2.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

3. 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

4.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5. 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复印件;

6. 出境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死亡报告或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医学诊断书;

7. 出境国大使馆证明。

如有下列材料,应同时提供:

1. 出境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出境许可证;

2. 安葬地行政部门(民政、侨务、外事部门)允许土葬的许可证明;

3. 尸体、棺柩、骸骨卫生处理证明。

二、出境申请:死者亲属或承运人、代理人在尸体(骸骨)运抵国境口岸前或转运抵国境口岸准备提取尸体(骸骨)时须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同时提交下列部分或全部材料:

1.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2.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

3. 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

4.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5. 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复印件;

6. 公安、医疗部门签发的死亡报告或死亡医学诊断书;

7.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如有下列材料,应同时提供:

1.尸体/棺柩/骸骨移运证

2.尸体、棺柩、骸骨卫生处理证明。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受理后对尸体/棺柩/骸骨进行现场检疫查验,必要时,实施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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