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出入境国际航行船舶检疫查验
受理部门: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局长令第38 号);
办理程序:
入境申报
1、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应在国际航行船舶抵口前24 小时,通过国际航行船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将入境船舶检疫申请单及港序表、散/杂货船舶的无货舱单等书面申报材料送达口岸检疫机关(航程不足24 小时的,应在驶离国外港口后立即申报);
3、通过审核,申报信息无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定检疫方式;申报信息有误,可现场进行修改的,修改后核定检疫方式,信息有误,且现场不能修改的,应重新申报;
4、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电讯检疫、靠泊检疫、锚地检疫和随船检疫。
出境申报
1、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应在国际航行船舶离境前4 小时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并且应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通过国际船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 通过审核,申报信息无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定检疫方式;申报信息有误,可现场进行修改的,修改后核定检疫方式;信息有误,且现场不能修改的,应重新申报;
3、 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电讯检疫和登轮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