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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0-12-17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船舶代理备案登记

受理部门:天津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A1411

联系电话022-65661102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8号)

办理条件

船代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效的《国际航行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从业人员参加过检验检疫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有能满足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的办公设备,与检验检疫船舶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连通,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船代单位应向天津局卫生处提交以下材料(书面材料加盖公章)进行备案:

(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国际航行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六)企业业务印章印模;

(七)企业情况说明材料、管理制度及联系方式;

(八)与检验检疫业务相关的船代人员名单。

2、卫生检疫监管处接到上报的材料后,对船代单位的资质、条件和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船代单位,发放《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备案证明》。

3、卫生处建立船代单位和船代人员档案,并对备案船代单位名单在天津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船代人员应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检验检疫业务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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