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推进检验模式改革,规范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工作,根据《天津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场库管理办法(试行)》、《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汽车检验检测场站(以下简称检测场站)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专门从事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的场站。
第三条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天津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天津口岸的实际,在符合条件要求的检测场站内对进口汽车实施检验、检测,其他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检测场站不再开展相关检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 天津局检验监管处负责检测场站的申请受理、考核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检测场站检验业务工作范围和工作流程;负责检测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测场站设置原则
第五条 检测场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诚信良好。
第六条 检测场站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应充分体现集约资源,方便物流,布点科学,总体平衡,着眼当前,兼顾未来的原则。
第七条 检测场站建设要遵循高起点、高规格、高标准原则,应充分体现滨海新区的特点与发展要求。
第八条 检测场站设置应当根据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实际情况,通盘考虑,既满足检验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又严格控制数量,真正体现集中检验检测、廉洁高效、设备先进、技术良好的优势。
第九条 检测场站考核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设置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检测场站条件要求
第十条 经营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保证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诚信良好,合法经营;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检验检测体系必须经过计量认证;
4.必须取得天津局颁发的《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资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5.承诺保证严格按照《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第四部分汽车产品》及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公证数据且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检测数据档案的保存必须符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要求。积极支持、有效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检验验证业务工作。对受检车辆的检验检测情况应每半年进行质量分析。对工作质量应进行定期自查。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人员配置:
1. 每条检验检测线配备不少于4名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
2.从事检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掌握《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四部分汽车产品》及机动车国家安全强制性技术标准;
3.必须聘有1至2名行业内有关专家协会成员或机动车检验检测强制性标准起草人作为专业顾问指导检验检测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场地及设施要求:
1. 检测场站总面积不得少于8000平米,检验检测车间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米;
2.检测场站内应设有待检区(10个车位),检验检测不合格车辆存放区(30个车位),合格区(10个车位);
3. 检测场站能够提供一条2000米长、3米宽、地面附着系数不小于7的道路,以满足路试制动检测需要;
4.具有两条以上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线及至少一套校准设备;
5.必须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
6.每个检验检测工位及区域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天津局视频监控中心,保证画面清晰流畅;
7.具有符合接入我局业务网和政务网的环境条件,并保证能使天津局业务网和政务网安全可靠的在场站内运行;
8. 提供满足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方应向天津局检验监管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技术人员《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5.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6.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7.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8.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执行检验检测法规、标准清单;
9.《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10.检验检测工作流程;
11. 其他有关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天津局检验监管处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方。
第五章 考核与审批
第十五条 天津局检验监管处在材料审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申请方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小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现场考核按照《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考核记录表》(见附件2)进行。
第十七条 天津局检验监管处根据考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价结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颁发进口汽车集中检验监管场站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考核不具备检测场站条件的,天津局检验监管处负责送达《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考核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3)。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天津局对检测场站实行监督管理,监管方式有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三种。
第二十条 有关分支机构负责检测场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表(见附件4),日常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日常检查内容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取: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验过程检查、设备检验能力对比试验、技术人员检验能力考核、检验依据有效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验监管处指派的检查项目。
第二十一条 天津局检验监管处负责组织对涉及检测场站的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等行为实施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表(见附件4),其检查内容根据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等情况安排。
第二十二条 天津局检验监管处对检测场站每年度监督检查一次并填写监督表(见附件5),年度检查内容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取: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受检车辆质量分析、现场检验过程检查、设备检验能力对比试验、技术人员检验能力考核、检验依据有效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变更情况、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日常监督情况、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 检测场站资格有效期为4年,自天津局发文公布之日起计算,过期自动失效。到期前2个月,检测场站应及时向天津局申请到期考核,到期考核工作程序与初次考核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场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场库易址、改建、扩建等,检测场站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天津局检验监管处,以便安排现场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检测场站不影响其业务范围的有关事项变更,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应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天津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开展定点检验检测业务。
第二十六条 检测场站检验检测人员在实施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改正:
1.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2.玩忽职守的;
3.违反公正性原则的;
4.其它影响检验检疫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检测场站检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调整,并及时补充:
1.多次违反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屡教不改的;
2.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3.出现严重影响现场检验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检测场站诚信建设,天津局检验监管处对检测场站实行诚信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天津局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天津局检验监管处对检测场站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暂停该检测场站相关检验检测业务,下达暂停通知:
1. 本办法所规定相关场站因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检验检疫工作要求;
2. 有关管理制度未落实,对检验工作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3. 未及时办理《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资格证明》到期换证;暂停期限可视整改情况而定,一般为3个月。暂停期间检测场站首先按要求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符合要求的,恢复该检测场站相关检验检测业务。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整改的检测场站资格自动终止。
第三十条 天津局检验监管处在对检测场站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做出取消该检测场站资格的决定并出具《取消资格决定书》(见附件6):
1. 由于天津港口建设的发展,检验检疫业务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天津口岸检测场站布局须做出重大调整的;
2.场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重新审核3个月内无法达到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3.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4.暂停期满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5.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放行的;
6.有关管理制度未落实,对检验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出现安全事故的;
7. 提供虚假证书等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8. 其它违反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一条 被暂停或取消资格的检测场站,由天津局发文并予以公布。被取消资格的检测场站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检测场站在暂停期间不能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取消资格的检测场站,检测工作同时停止,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局检验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申请表
2.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考核记录表
3.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4.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日常/专项监督表
5.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年度监督检查表
6.取消资格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