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一、 项目名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二、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令)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91号公告)
三、 适用范围
工商登记地在天津市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四、 许可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五、 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批机构: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 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七、 注册登记程序
(一)受理
在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4),通知收货人在30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内收货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3、收货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评审
天津检验检疫局自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由取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上岗资格的2~5名检验检疫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负责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国内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保证进口货物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1、书面评审:
经书面评审符合要求的,书面评审合格;不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2、现场评审: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国内收货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审核程序》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1)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现场评审实施日期前15日内通知申请人。评审过程中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并对评为“不符合”的评审项目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报告》。
(2)经评审组现场评审,可以做出以下三种评审结论:现场评审合格;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现场评审不合格。
(3)判为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的企业,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合格;否则,现场评审不合格。评审组在书面评审或现场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事实的,应终止评审,并判为评审不合格。
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写评审报告,提交天津检验检疫局。
(三)天津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专家评审组评审、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1、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按照《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编制证书号,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判为不予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80日内不得重新提出注册登记申请;被撤销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内收货人,自撤销注册登记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向天津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八、 变更程序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
1、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提交文件清单;
4、代理递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委托书。
(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
1、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内利用单位须经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的,还应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提交文件清单;
4、代理递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委托书。
(三)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天津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九、 续延程序
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天津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内利用单位须经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的,还应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六)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内收货人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2、国内收货人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3、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情况,国内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延续提交文件清单。
(八)代理递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委托书。
十、 审批期限
(一)注册审批
天津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约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专家评审组评审、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变更审批
天津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决定。
(三)续延审批
天津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十一、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注册登记费用
十二、 递交材料方式
(一)国内收货人通过须“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consignee.eciq.cn)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二)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递交到天津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
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十三、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A1105,天津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
十四、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5661144 网站地址:www.tjciq.gov.cn
十五、 取证方式
审批完成后,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凭身份证到天津检验检疫局415室领取;变更或延续注册申请的,还须交回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正本。